贵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者省外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区、市)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十条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每项奖金数额为5万元。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厅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9月3日颁发的《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黔府办(1986)6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2月24日转发的《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