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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黔科通〔2010〕16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20-11-05点击量: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强全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学科带头人、产业科技领军人和科技创新团队领衔人,造就  一支素质高、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合理,能支撑贵州经济发展、 社会进步、民生改善所需要的科技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贵州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客观、公正、科学地选拔、培养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  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科技人才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的主要标准,依托项目培养人才,为我省高层次创新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凝聚人才,为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是指年龄在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重点支柱产业中,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并具有发展潜能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等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每两年选拔一次。选拔对象为在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工程技术领域、重点支柱产业中,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勇于创新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选拔范围

        (一)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符合选拔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央驻黔单位符合选拔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选拔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专业基础扎实,科研工作能力强。

        (三)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忠于科学的职业道德。

        (四)结合创新和产业需求,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具备勇于探索和创新精神。

        (五)在科研、学科建设、成果推广应用、产学研结合中做出积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较深专业造诣,对科技创新和研发做出较大贡献,其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

        2.在学科建设和专业领域上,创新理论或方法,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积极贡献,推动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

        3.在科研生产第一线,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有重大技术突破,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产学研结合中成效显著,示范效应突出。

        第八条 选拔程序

        (一)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对象申请表》,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业绩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聘请两名以上业内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单位推荐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评审组由省内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经专业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推荐为优秀青年科 技人才培养对象候选人。专家评审组按1:1.2的比例推荐候选人。

        成立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产生。

        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在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告和专家评审组评审情况报告后,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认真评议并釆用无记名差额票决的方式,表决产生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建议人选。建议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政治理论水平。根据培养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和理想信念教育,组织进行国情省情考察,帮助培养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培养对象的创新能力。有重点地分期、分批选派培养对象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研修、培训或担任访问学者。创造条件安排培养对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重大产学研示范项目、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培养对象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经专家评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立项。

        第十二条  加强以培养对象为核心的人才团队建设。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根据岗位和任务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面向国内外公开聘用培养对象急需的人才或助手。依托培养对象所在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培养对象为核心,凝聚人才,形成一批具有专业优势、学科互补、层次合理的人才团队。

        第十三条  为培养对象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设立“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养对象主持研发、推广项目,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术交流  等活动或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出版学术专著等。

        第十四条  不断提高培养对象的学术地位。积极推荐培养对象进入有关国内外权威学术团体、决策咨询等机构专家委员会的候选人选;在推荐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荣誉与待遇方面,优先从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中推荐、选拔。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管理期为5年。管理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项目的形式下达培养计划,并与培养对象签订实施目标管理责任书。管理期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数据库,强化动态管理。建立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信息数据库,实施跟踪管理和服务。  实行动态管理,对培养对象的工作目标及所承担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培养对象激励机制,对项目执行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择优继续给予项目支持。建立培养对象退出机制,培养对象跻身我省更高层次专家队伍、调离本省的,不再视为培养对象。

        第十七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建立培养对象个人档案,做好培养对象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培养对象资金使用,协助做好培养对象承担项目绩效评价,及时汇报培养对象在管理期内的情况。

        第十八条 培养对象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培养对象资格。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

        (三)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

        (四)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

        (五)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由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领导小组领导。  领导小组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七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颁布的 《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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