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管理办法(试行) 黔科通〔2016〕1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规范财政性资金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和不必要的高配置购置,推进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布局和充分共享,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制定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单台/套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和设备。
第三条 联合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突出共享、合理配置、需求向导”的原则,以新增资源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建、共用、共享机制。
第四条 联合评议不收取任何费用,联合评议专家咨询费等评议费用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费中支出。联合评议是财政资金安排仪器设备采购的必要条件,评议结果是安排财政资金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联合评议的组织与范围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建立省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下达项目的科技、教育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评议前期工作。贵州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挂靠在贵州省信息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办公室”)根据省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条 “联合评议办公室”根据仪器类别从我省专家库中抽取3-5名相关专业、学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设专家组组长一名。
第七条 凡省级财政预算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均列入联合评议范围。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用于配套各类科研项目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第八条 为避免重复购置,闲置浪费,提高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率,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委托联合评议办公室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联合评议。
第三章 联合评议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请省级项目资金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在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时,将《贵州省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送至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审核后转报“联合评议办公室”进行评议。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用途和必要性;
(二)仪器设备功能指标的先进性、实用性、合理性;
(三)新购仪器设备的预计利用率、用户量、对外开放时间等;
(四)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五)本省范围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分布及使用情况;
(六)新购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方案;
(七)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八)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第四章 联合评议程序
第十条 “联合评议办公室”收到委托单位或申请单位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评议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委托或申请单位。如申请单位对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联合评议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联合评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复议结果给委托或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联合评议结果是相关主管部门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未经联合评议的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安排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为有必要购置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获准的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评议结果为建议调整的,申请单位应调整经费预算,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评议结果为不必要购置和暂缓购置,但科研确有需要的,相关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可视具体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其他单位共享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果需要调整变更,应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按调整变更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联合评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按省固定资产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其管理单位应当向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中心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相关信息经整合后,通过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不定期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行、使用和共享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