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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黔科通(2019)66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科技厅发布时间:2020-11-06点击量: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 号)和《贵州省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新支持方式管理试行办法》(黔科领发〔201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专项(简称“股权投资专项”),所需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来源为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年度预算不低于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资金年度预算的40%。

        第三条  股权投资专项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省级基金跟投发挥先导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选定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股权投资项目的立项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管理等工作。

        经省科技厅同意,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可协议委托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创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履行相关职责,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股权投资专项项目的任务来源及项目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纪要、省政府签订的协议;
        (二)省科技厅签订的合作会商协议;
        (三)省科技厅发布的技术榜单、股权投资专项申报指南。
        第六条  股权投资专项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本省实施,预期能显著提升产业水平,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
        (二)拥有技术知识产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
        (三)属于引进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供给方签订技术合同或达成合作意向,取得或即将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七条  股权投资专项优先支持以下科技成果:

        (一)处于试验发展或者应用研究阶段,需要通过研发原型产品等方式进一步转换技术状态;
        (二)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
        (三)各级地方政府已明确纳入支持计划的。

        第八条  股权投资专项主要发挥天使投资功能,具体支持方式为:

        (一)组建项目实体(SPV)。与合作方在贵州省内依法注册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股权投资项目的项目实体。
        (二)委托研发。以获得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技术知识产权,产品图、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整体技术解决方案,以及附带的首台(套、批)样品等方式购买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R&D)服务。
        (三)共享知识产权。通过与知识产权持有人约定产权的方式合作进行知识产权运营。


        第九条  股权投资专项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期限不超过7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股权投资专项由企业向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申报。企业可自行申报,也可牵头与其它单位联合申报。申报负责人一般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及其合作方有配套资金保障。配套现金须达到股权投资额度的4倍(含4倍)以上;配套现金全部由地方政府或其国有机构出资的,按有关协议执行。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或“五证合一”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项目论证报告》,包括项目知识产权清单和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技术合同;
         (三)《项目经费预算表》。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预先审查。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后,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情况、项目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供给方签订技术合同的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通过预先审查的项目,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7-9名产业界、科技界、经济界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立项论证和预算审查,对技术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立项论证和预算审查后专家组建议立项的,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团队能力、市场营销、配套经费落实和诚信情况等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建议(包括占股比例等)。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股权投资专项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拥有股权投资的最终决策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推荐,非常设委员根据项目投资领域聘请产业界和经济界专家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聘任。

        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将立项评审结论、尽职调查报告和项目建议等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议。投资决议须经2/3(含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根据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聘请临时专家小组对项目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省科技厅对拟立项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科技厅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审定项目计划。
股权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申报单位须牵头组建项目实体(SPV)作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与选定的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业务及项目退出等相关事务。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向项目实体派出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第十八条  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投资后4年内(含4年)可退出。退出方式包括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公开转让,以及破产清算等。

投资项目退出时,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准备项目退出相关文件,报省科技厅决策。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净收益和技资退出增值收益的分配、投资损失及清算损失的处置等,按照《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35号)执行。

        在股权投资未产生收益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所委托管理资金0.5%的比例从省科技厅的管理经费中支付委托管理费。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股权投资项目的运作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股权投资项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股权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专项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股权投资不应有的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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