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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信用监管的实施方案(暂行) 黔发改财金〔2021〕59号

发布单位:发改委发布时间:2021-01-29点击量:28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评标行为,加强专家信用监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专家信用记录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社会监管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评标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开展信用信息核查,依法限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评标专家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申请评标专家资格,实行市场禁入。不断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从业行为和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信用监管方法及措施

        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以下简称“奖惩平台”)信用信息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信息自动比对核查,对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和评标专家开展信用核查,实施信用监管。

        (一)专家库存量信用核查

        存量专家信用核查。对专家库所有专家信用信息进行比对,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限制参加评标活动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资格申请信用核查

        对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信用核查。自动对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进行信用核查,若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家库申报系统自动拒绝申报。

        (三)专家库定期信用核查

        联合奖惩平台每季度对专家库专家信息进行信用核查比对,对入库后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限制参与评标活动。

        (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省级、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因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而作出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在其他领域依法联合惩戒的应用。

        (五)评标专家诚信记录考评

        根据《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将评标专家的诚信记录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鼓励开展信用修复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经履行法定义务,申请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产生名单的有关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可依法依规取消评标活动限制措施。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四、有序推进信用承诺

        加快推进事前信用承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评标环节开展事前信用承诺制,公开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在注册申报和评标专家变更评标专业时,应签订《信用承诺书》,专家在每次评标前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签订《评委守则》,践诺情况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保障措施

        把加强专家信用监管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与省招投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掌握专家信用监管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专家信用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1


 序号

            名称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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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八条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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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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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有序整合资源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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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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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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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四、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删除之时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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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

         三、健全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四)限制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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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十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国管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参与)



附件2

2.信用承诺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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