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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专家工作站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筑人才发〔2021〕1号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2-07点击量:816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行动和人才强省会行动,鼓励引导专家人才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破解一批基层发展关键技术难题、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转化推广一批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工作站,是指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依托各级企事业单位、经济社会组织与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产学研用合作平台。专家工作站建设应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在农业产销对接、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健康医药产业等重点产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教学等重点领域重点学科中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省市内领先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主要指长江学者,“国家级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核心专家、省管专家、市管专家,以及在所属学术和行业领域里具有市级以上领军地位的人才。

        第三条  专家工作站坚持“质量为先、以用为本,数量适度、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当控制规模、注重建站质量、突出作用发挥。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四条  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对象为:贵阳市、贵安新区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等经济社会组织。重点向县级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倾斜。

        第五条  申请建立专家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专家已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有1名以上专家及其团队同意入站工作(原则上同一专家入站不超过1个);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规模和实力、能够配合专家开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申报企业须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三)有明确的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推广、人才培养等需求,有可行的科研开发项目和稳定的经费投入,能为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及其他保障;

        (四)具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等。

        第六条  已获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企业创新示范基地、人才基地、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载体平台的单位不作为贵阳市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对象。同一个建设单位原则上只能申请建设一个专家工作站,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多个领域学科专家工作站的,最多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专家工作站的建设申请和推荐工作。申报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申建单位据实填写《贵阳市专家工作站申报书》,提供法人证照、合作专家基本情况、共建工作站(项目合作)协议、合作项目情况介绍、工作站制度等相关材料,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进行推荐。

        (二)专业评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邀请行业领域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分类论证评审,并根据一定比例产生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建议名单。

        (三)公示审批。市委人才办将建站单位建议名单及其主要情况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行文批复并授予“贵阳市XX(建站单位简称+领域学科)专家工作站”。

        第八条  认定为贵阳市专家工作站的,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给予每个专家工作站15万元建站支持,并在管理期内结合实际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5年。市委人才办统筹全市专家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和考核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站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建站单位“一把手”对专家工作站建设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

        第十条  进入专家工作站的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站建立后,建站单位可视情况成立专家工作站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在批准建站后两个月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专家工作站健康、有序发展。建站单位应制定管理期内工作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与专家及时完善相关合作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违反协议或责任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站实行考核制,按照管理期限,考核分为年度抽查、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考核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行业领域、地区实际开展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站中期考核和期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0%。考核遵循“公正客观、注重实效、激励引导”的原则,可采取现场考核与集中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内容主要围绕制度建设、配套条件、资金保障、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技术攻关、人才培养、经济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结果是专家工作站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作为专家工作站享受经费支持、管理期满后是否继续作为专家工作站管理等一系列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市委人才办每年不定期对专家工作站开展年度抽查,促进专家工作站建设良性发展。

        (二)管理期满三年的,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追加工作支持经费15万元;中期考核获得“良好”等次的,督促建站单位加大建设力度;中期考核获得“一般”等次的,取消工作站资格并摘牌。

        (三)管理期满五年的,进行期终考核。期终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且需继续设立的,可直接作为专家工作站进入下一个管理期进行管理,并结合承接项目的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实际资金需求情况,追加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支持;期终考核获得“良好”“一般”等次的,不继续作为专家工作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站单位应制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工作支持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劳务费、管理费及其他按规定开支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五条  管理期间,专家工作站合作项目或研究课题已完成,不再开展新的合作事宜的,或者因建站单位注销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导致工作无法继续的,专家工作站相关工作自行终止,由建站单位及时联系主管部门报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市委人才办备案。管理期间建站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撤销工作站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协调会商机制。市委人才办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及专家工作站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家工作站的建设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优质服务机制。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等方式,对专家工作站进行跟踪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站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在专家工作站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研发经费、科技计划、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到基层服务,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专家工作站建设资金以建站单位投入为主,政府引导为辅。各建站单位要对专家工作站建设资金进行适度匹配,在落实配套建设资金的基础上,用好用实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经费用于专家工作站引进专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培养急需紧缺人才等有关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大对专家工作站的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工作站的作用,形成“工作站——专家(团队)——项目”的有机衔接和统一。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报告制度。建站单位每年年底对工作站整体运行状况、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学科建设及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委人才办。专家工作站负责人的变更等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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