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府办发〔2017〕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4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市级财政科研资金是指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计划经费。
第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统筹协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第二章 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四条 科技计划应当明确功能定位、 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持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调整设立五大科技计划体系。按照不同类型科技计划的特点,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创新导向,以财政科技投入为主,重点支持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计划。聚焦公益需求,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撑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突出企业主体,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引导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形成后补助、投资入股、科技贷款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四)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战略导向,以协同创新为核心,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产业板块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聚集。
(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突出科技支撑能力保障,优化功能布局,以政府引导投入为辅、企业投入为主,逐步建立覆盖我市主导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 理部门应建立科研项目立项制度,通过项目形式审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主体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查,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基础实施条件。
第八条 科技计划管 理部门应改进专家遴选制度。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扩大企业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完善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完善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强化专家评审的规范运行。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结果与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综合评估意见相结合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对参加专家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以专家评审结果为立项依据,同时结合同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审查意见,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事业发展全局性需要,提出立项项目推荐名单和资金安排建议计划。
第十条 科技计划管 理部门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机制,全面推行科研项目网上申报、网上与网下评审结合、网上公示制度,积极引入招投标机制,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自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到项目立项公示,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健全科研项目 管理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中止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 完成后2个月内向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并于验收或结题后1个月内提交科技报告。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的,按未通过验收或结题处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自收到验收或结题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验收或结题。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所产生的成果、专利、标准、版权、论文、著作权等,实行成果备案制度,强化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管 理部门要严把验收审查质量关,项目验收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用户测评方式进行,探索科技项目标准化评价替代部分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对部分探索性强的基础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第三方评估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允许给予结题。
第四章 科研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鼓励通过共享、租赁、改造、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减少科研项目设备的购置预算。申请新购置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同时提交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情况自查报告。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以及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类会议费/差旅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对因科研活动的出差人员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以及省内出差地不能提供公共交通车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国家行政单位公务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各类科技计划的支 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放宽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如需调整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财务检查或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一)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10%;超过100万元部分为8%。
(三)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制度,完善间接费用支出管理,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合理平衡间接成本分摊与激励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将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挂钩,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平公正公开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项目预算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 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批复项目和年度预算。市财政局正式批复部门预算前,可以预拨部分预算资金。对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任务合同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十九条 改进项目结 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或预算执行评价较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条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组织开展新购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使用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共享平台资源。高校、科研院所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高校、科研院所进口仪器设备继续实行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开支范围应当与项目经费预算的范围相一致,如实反映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原渠道退回。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章 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先行投入资金,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或科技服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通过审查或认定后,可享受后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后补助分为先备案后补助、后审 查后补助和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方式。
(一)企事业单位围绕我市发展重点领域,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预期成果登记,并按相关程序向市科技局备案后,可根据成果转化活动所处阶段申请后补助。
(二)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达到相关标准,经市科技局审查后可申请后补助。
(三)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科技资源平台及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经绩效考核后可申请后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科技局从市级科研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认定后,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市科技局负责定期发布后补助项目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后补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成果、挪用挤占等行为,可中止事项、停止拨款,并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补助经费,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市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单位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制定或修订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开展科研活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将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中介机构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各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二十九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格依法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项目在野外考察、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等,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二)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使用项目 资金的,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科技经费监管部门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项目拨款。
(三)终止项目执行。
(四)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五)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
(六)涉及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件自2020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