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专家库评审专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黔数〔20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大数据领域专家智囊作用,提高大数据项目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被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聘任,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为全省大数据领域项目评审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按照择优入库、定期考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的原则,对贵州省大数据专家库评审专家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入库与权利职责
第四条 评审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大数据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有奉献精神,本人自愿参加省大数据局组织的各种信息化工作咨询、专项资金评审等会议和活动,并接受监督管理;
(三)在大数据相关的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机构或企业从事管理、科研、财务核算、咨询服务等工作五年以上,精通大数据相关业务,熟悉大数据领域相关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及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八年以上及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在相关行政部门从事大数据、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大数据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近三年内牵头开展大数据领域相关政策、课题研究,以及大数据领域相关产业发展、系统研发及推广应用等5项以上,且经专家库10名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的,可不受学历或职称限制;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省大数据局对省大数据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组织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会议研究、发证聘任的程序,每三年组织一次集中聘任,每年视专家变动情况,可按产生程序及时调整补充。聘任期满三年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省大数据局的委托,担任项目评审及大数据领域的相关工作,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审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
(三)评审专家对评审活动的管理服务工作有疑问的,可要求考评部门予以解答。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我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制定、政策制定、产业培育、应用推广、技术服务、重大事项决策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为我省大数据项目开展投资审查、分析研判、项目报批、工程推进、项目管理、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承担或参与我省大数据相关课题研究、相关标准规范研制、相关技术研发推广、相关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承担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大数据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或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章 服务管理与考评
第八条 省大数据局应根据申报情况,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范围做好合理分类,并采取系统选取、人工复核的方式抽取专家,及时做好评审专家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大数据局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选聘、退出机制,对评审专家使用过程进行考评,切实调动专家积极性。
评审专家考评内容包括出勤情况、评审表现、评审能力、职业道德及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等。考评结果作为评审专家工作评价、到期续聘及出库处理的依据。
第十条 考评基准分为100分,以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考评区间。每个考评周期结束,评审专家的各项考评计分和考评等次清零。
第十一条 以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省级大数据专项资金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为主,以经省大数据专家库抽取推荐参与评审的其他大数据领域项目为辅开展考评。
考评工作由评审需求单位(处室)派出的现场监督人员负责,根据专家现场评审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并及时反馈省大数据专家库管理处室。
评审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考评周期内累计扣分提前达到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的专家,实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减相应分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每次扣10分:
1.确认参加评审,迟到且未电话及时告知,实质影响评审进度的;
2.参加评审过程中未经批准早退的;
3.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报备变更信息的;
4.参评项目或个人与评审专家有关联,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
5.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独立评审的;
6.参加评审过程中履职不当,不结合实际发表评审意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每项每次扣20分:
1.确认参加评审,无故缺席且不履行请假程序,实质影响评审工作的;
2.因工作疏忽未发现评审材料存在重大偏差或打分显失公平以及其他异常打分情况,影响评审结果的;
3.对依法应当否决而未提出否决意见,影响评审结果的;
4.评审结论被要求复审且复审证明其有明显过错,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实确认的,每项每次加10分:
(一)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并反馈评审材料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二)对单位或个人在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
(三)评审专业、中肯,工作质量好、效率高,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的;
(四)主动参与全省大数据相关政策制定、法规起草、规划设计及产业培育、应用推广等工作并提出重要意见的;
(五)为国家级项目在组织实施、评审验收过程中提供咨询服务的。
第十四条 根据考评结果,每年年初对上一考评周期内的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
(一)参与工作多表现优秀、考评得分在100分及以上的,优先续聘和推荐使用,并在集中聘任期间颁发优秀专家证书;
(二)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暂停3个月评审资格;
(三)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50分以上的,暂停6个月评审资格;
(四)考评得分在50分以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本条“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被取消资格的,不得再参加任何由省大数据局依法组织的评审事项。
第十六条 专家出库管理:
(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省大数据局可单方面终止专家资格并办理出库:
1.考评结果为50分以下的;
2.有违法犯罪、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3.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4.学术不端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名单的;
6.在参加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的;
7.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
8.因职业道德偏差,经查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9.泄漏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10.确认参加评审但委托他人或未被抽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审的;
11.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省大数据局可终止专家资格并办理出库: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住址搬离贵州省等客观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3.因个人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专家出库程序:
1.核实。由省大数据局核实相关情况。
2.告知。由省大数据局核实拟出库专家名单后,书面告知专家本人。
3.更新。专家出库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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