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项目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

发布时间:2020-05-22点击量:292

      1、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
      2、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3、项目的投资补助金额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1、支持范围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改善交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励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二)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项目,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等。
    (三)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支持地方绿色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系统工程。
    (四)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具体包括:列入生态环境部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方案中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相关项目,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项目。
    (五)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具体包括: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处理、内源治理等建设项目和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六)绿色交通项目。具体包括:有效解决枢纽港口和重点港口“最后一公里”的集疏运铁路、道路连接线建设,且所在港区规划年通过能力不小于500万吨、铁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50公里、道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30公里的港口集疏运通道项目,以及必要的综合交通枢纽补短板项目。
       2、投资方式
    (一)直接下达投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尾矿库污染治理、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绿色交通等项目;
    (二)打捆下达投资:绿色发展示范工程;
    (三)切块下达投资:船舶污水垃圾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沿江黑臭水体整治等项目。
       3、补助标准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长江干支流水生态环境监测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补助;
    (二)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
    (三)绿色交通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25%予以补助,对已承诺安排投资的东部地区续建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5%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补助不超过2亿元;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所指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


二、资金申请
      1、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和申请程序的项目;
    (二)未获得我委其他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
    (五)具备有效监管措施保障。
      2、本专项资金申请方法
    (一)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核结果负责。
    (二)对于打捆下达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应在摸清本底、查清问题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施策、集约高效、补齐短板的思路,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思路、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具体建设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等。项目单位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对于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确定年度投资规模,上报年度投资需求。


三、 资金下达及调整
   (一)对于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的,直接下达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
   (二)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规模、年度建设任务等,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投资计划,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将分解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打捆、切块下达投资的项目,如调整后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四、监管措施
      1、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项目,或者调减其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
    (三)对于打捆和切块下达投资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和安排出现严重失误的;
    (四)所在地区或所属企业的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2、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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