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项目

工业节约能源项目

发布时间:2017-07-18点击量:726

    一、申报范围 

    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等方面的节能技改项目;

    2、落后机电设备更新及能效提升项目;

    3、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项目;

    4、节能环保产品(装备)的生产和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工信部相关节能环保产品(装备)推荐目录中的产品(装备)的生产和推广应用项目;

    5、重点耗能设备节能监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6、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项目。


    二、申报要求和条件

    1、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中的淘汰类产品、技术和工艺;

    2、项目在省内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申报企业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近三年经济效益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及资产负债率表现良好;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申报项目总投资;

    4、企业已获得省经信委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按要求申请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得申报新的节能项目;

    5、已建成投产的项目不能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正式文件;中央在黔、省属企业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正式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承诺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4)单位能源管理情况(或单位节能业务开展情况);

    (5)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或单位开展节能业务存在的障碍和需解决的问题;

    (6)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7)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8)项目实施后的节能减排效果;

    (9)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或项目实施方案;

    5、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意见;

    6、需新增土地的要附土地使用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9、申请节能资金补助的,需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支付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函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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