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项目
一、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
(一)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支持重点
1.重点支持特色产业中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发展。对其产业升级、品牌培育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2.重点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天然饮用水、特色食品、民族民间工艺品、资源深加工等各类升级改造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承接产业转移、提高为大企业配套协作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3.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带动性强、增加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项目。
(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项目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发展规划及《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⒉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无重大财产诉讼事项,企业正常运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⒊信用记录良好,有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照章纳税。
4.对在建的有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2016年底前建成的近两年投资项目以奖代补,对无贷款的预期良好的贫困地区小微企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对产业带动性强的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地方知名品牌企业根据其申报项目情况进行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是无偿资助扶持。
(三)提交的资料
(1)产业投资项目:
⒈项目申请报告;
⒉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⒊企业基本情况表;
⒋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⒍申请以奖代补的企业已投入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及清单(微型企业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建成证明及主要投资凭证);
⒎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⒏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及利息清单;
⒐2016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微型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特色产业龙头企业项目需提交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⒑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或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完税清单;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及完税清单;
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建设手续(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13);
⒓现有主要产品图片、改造场地外部及内部图片、主要生产设备图片各一张;
⒔以前年度支持项目验收意见或已提请验收证明(以奖代补项目不需提交);
⒕产业带动性强的特色产业龙头企业项目需提交近三年企业运营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⒖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及生产许可证等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第11项可另行装订成册。)
(2)地方知名品牌培育项目:
⒈项目申请报告;
⒉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⒊企业基本情况表);
⒋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⒌注册品牌;
⒍企业近三年运营情况及品牌培育情况;
⒎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及相关复印件;
⒏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及利息清单;
⒐2016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微型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⒑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或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完税清单;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及完税清单;
⒒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图片3张;
⒓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及生产许可证等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二、服务能力提升及奖励项目
(一)服务能力提升及奖励项目重点支持
1.重点支持各市(州)、各县(市、区)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主要包括:必要的服务仪器、设备购置,服务软件的购置或开发,服务场所及相关设施改造等。
2.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业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
(二)服务能力提升及奖励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⒉具有从事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
⒊信用记录良好,有完备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⒋申请转贷业务奖励的机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从事该业务。
⒌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对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以奖代补,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业务的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
(三)提交的资料
(1)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及奖励项目:
⒈项目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14);
⒉县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⒊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14);
⒋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1-4,县级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盖章,需原件装订);
⒌法人执照副本或设立依据;
⒍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⒎2016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⒏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经营情况总结,能力建设投入情况、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分析;
⒐服务企业汇总表(附件1-5);
⒑主管部门委托事项书面文件及开展情况;
⒒改造场地图片及开展服务活动佐证材料(新闻报道、图片等);
⒓具有从事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应达到50%以上的材料或证明;
⒔服务场所的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
⒕服务规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⒖上年度获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资金验收报告(上年度获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单位需提交市(州)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⒗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
(2)转贷业务奖励项目:
⒈项目申请报告;
⒉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1-4);
⒊法人执照副本;
⒋有关部门同意从事该业务相关文件;
⒌中小微企业转贷情况汇总表(附件1-6 )
⒍企业转贷合同复印件
⒎利息清单
⒏2016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⒐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转贷业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含报表)
⒑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
三、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
(一)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重点支持
重点支持经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企业发展。
(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⒈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⒉需经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有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⒊信用记录良好,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⒋申请补助的入驻企业应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
⒌采取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奖励补助,对正常运营的入驻企业上年度产生的房租、水电等生产运营费用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提交的资料
⒈项目申请报告;
⒉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1-7,需签署具体审查意见);
⒊法人执照副本;
⒋2016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⒌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入驻企业情况总结;
⒍基地图片及入驻企业图片数张;
⒎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⒏入驻企业汇总表(附件1-8);
⒐入驻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⒑入驻协议或租赁合同;
⒒入驻企业上年度所产生的房租、电费、水费等收费凭证及清单;
⒓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
四、“星光培训工程”及“人才培育工程”项目
(一)“星光培训工程”及“人才培育工程”项目重点支持
⒈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结合本地区产业经济、实体经济、服务平台所需的管理、技术人才,采用“分级培训、服务到岗”的培训原则进行。
⒉贵州中小企业人才培育工程:重点围绕特色食品、民族民间工艺品和旅游商品、农业产业化和大扶贫战略、“互联网+”、品牌创新等培育人才,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工信部组织的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工作。
(二)“星光培训工程”及“人才培育工程”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⒈符合年度培训方向和重点,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开展培训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⒉采取项目承担单位先垫资培训、事后补助支持方式进行。
(三)提交的资料
⒈培训申请报告;
⒉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三证合的企业,只需提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市(州)工信部门和财政局的联合转报文(省属企业不提供);
⒋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说明(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注: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报送资料:)
⒈年度培训计划(附件1-9,加盖公章)。
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项目补助经费有关情况表(附件1-10);
⒊培训总结;
⒋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
⒌挂有横幅的开班及教师和学员培训照片4张;
⒍培训开班简报挂网资料;
⒎所下达的批复文件;
⒏省民营经济局(中小局)培训满意度测评表(附件1-12);
⒐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法人签字后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项目
(一)其他项目项目重点支持
对省政府安排的有关展览、展销活动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有关事项等给予支持。
(二)其他项目项目项目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根据各专项活动年度工作方案和委托事项审定。
(三)提交的资料
专项活动年度工作方案或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