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商品产业发展项目
一、依据及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提升相关企业发展能力和配套服务能力,培养新经济业态,推动产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实现稳定、较快增长,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7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求,设立旅游商品产业发展发展资金。
二、引导重点
1、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的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支持具有纪念性、艺术性、实用性、收藏性的旅游纪念品、民族工艺品、土特产品、食品、茶叶、民族服装服饰、工艺陶瓷等各类产品的研发生产、改造升级等项目。
2、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贵州企业在省内外设立我省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专营销售点的能力提升项目;各市(州)、各县(市、区)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研究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3、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集设计、生产、展示、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示范基地能力提升项目。
4、工业设计、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相关培训项目。
重点支持工业设计、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相关培训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1、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的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改造项目。
于2017年底前完成的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改造项目;于2018年底前完成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贵州企业在省内外设立我省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专营销售点的能力提升项目(不含自产自销)。
建成并投入运营半年以上,实有经营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经销贵州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的销售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其中日常经营销售贵州省民族民间工艺品(银饰银器、刺绣织锦、民族服饰、蜡染蜡画、石木竹雕、陶瓷泥塑、竹藤麻草编、漆器、染织、剪刻绘印等十大类),不少于5类;经营销售名酒、名茶、水、特色食品等知名地方特色旅游商品,不少于3类;经营贵州民博会推荐的其他宣传品、纪念品。
申报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
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长率达到30%以上。
(2)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公共服务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①2016年1月1日前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②具有从事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相关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③为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相关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突出,服务业绩良好;
④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固定的服务场所;
⑤信用记录良好,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研究机构能力提升项目。
①上年度推出创意设计成果200项以上;
②创意设计成果转化率达到30%以上。
(4)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能力提升项目。
①贵州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专业从事促进我省民族民间工艺传承和发展,正常运营1年以上;
②工作室主持人应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贵州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坚持设计创作实践,能完成带教任务;
③有较明确的创作主攻方向和创作项目计划;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要有相对独立的大师创作空间,除特殊品种和技艺外,一般要求面积能达到100平方米左右;
④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现有3名及以上相对固定的传承人,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中级职称或市级大师及以上称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三年内新增传承人不少于3人,新增具有中级职称或市级大师及以上称号的传承人不少于2人,带动就业不少于30人。
3、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1)基地承担主体在本省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旅游商品年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
(2)运作发展良好,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工作室),新增就业500人以上,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做出一定贡献,社会效益明显;
(3)所生产产品市场前景良好、标识清晰、质量优良、特色鲜明,且企业具有利用当地资源进行旅游商品批量生产的能力;
(4)生产研发设备先进,有一定的新产品生产及研发能力;有一支稳定的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从事新品开发的团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应用效果良好;
(5)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及控制体系,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过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属国家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4、工业设计、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相关培训项目。
以“继承、发展、创新、提高”为宗旨,从设计理念、技艺传承、销售能力、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开展培训,为提升我省企业工业设计水平,促进贵州民族民间工艺行业技艺传承和创新发展培育人才。
四、支持方式
1、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的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及技术改造项目。
对贷款比重高的项目给予贴息,对已完成建设并已投入运行,贷款比重低或无贷款的项目给予补助。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和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的自有资金额的20%;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对贵州企业在省内外设立旅游商品销售点建成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项目;对公共服务平台能力提升项目;对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研究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对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以能力提升项目方式给予支持。对贷款比重高的项目给予贴息,贷款比重低或无贷款的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的自有资金额的20%;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3、旅游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对旅游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以能力提升项目方式给予支持。对贷款比重高的项目给予贴息,贷款比重低或无贷款的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的自有资金额的20%;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重点项目适当延长贴息期限或提高补助比例。
4、工业设计、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相关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采取承担单位先垫资培训、以奖代补支持方式进行。
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上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安排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五、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一)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的新技术应用。
⒈项目申请报告;
⒉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⒊企业基本情况表;
⒋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⒍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及清单(微型企业由当地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建成证明及主要投资凭证);
⒎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及利息清单;
⒏2016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微型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⒐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或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完税清单;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及完税清单;
⒑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建设手续(微型企业报送项目建议书及必要的建设手续);
⒒现有主要产品及改造场地图片各一张;
⒓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第10项可另行装订成册。
(二)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⒈贵州企业在省内外设立旅游商品销售点的能力提升项目。
⑴项目申请报告;
⑵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销售点建设明细表;
⑶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⑸网点营业执照;
⑹已投入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⑺对上年度销售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清单;
⑻建设网点图片(远景、近景及内部图片各一张);
⑼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2.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⑴项目申请报告;
⑵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⑶法人执照副本或设立依据;
⑷已投入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⑸2016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⑹已投入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⑺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经营情况总结,建设投入情况、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分析;
⑻场地图片及开展服务活动佐证材料(新闻报道、图片等);
⑼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3. 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创意设计研究机构能力提升项目。
⑴项目申请报告;
⑵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⑶法人执照副本或设立依据;
⑷已投入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⑸2016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⑹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经营情况总结,建设投入情况、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分析;
⑺场地图片及开展服务活动佐证材料(新闻报道、图片等);
⑻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4.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⑴《贵州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
⑵主持人的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复印件;
⑶主要传承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大师证书的复印件;
⑷能说明主持人与传承人关系的证明或材料;
⑸企业或个人工作室注册登记证照的复印件等;
(6)已投入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三)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1.贵州省旅游商品生产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2.《贵州省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及旅游商品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10);
3.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品销售情况、新产品研发投入、带动创业及就业情况等);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复印件);
5.已投入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及清单;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7.生产场地及产品图片各一张;
8.材料真实性声明;
9.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四)民族民间工艺品及文化旅游商品相关培训项目。
全省各服务机构报送培训申请,待审定后实施,需报送资料:
1.年度培训申请表(加盖公章);
2.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复印件);
3.服务机构培训资质证明材料。
注: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报送资料:
1.申请培训项目补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2.培训总结;
3.参加培训人员有关情况表;
4.挂有横幅的开班及教师和学员培训照片4张;
5.培训开班简报挂网资料;
6.所下达的批复文件;
7.培训满意度测评表;
8.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