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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办资环〔2021〕8号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等发布时间:2021-02-21点击量:16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经研究,2021年拟支持地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和《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主要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等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事项。2021年重点支持"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突出对国家重大战略的生态支撑,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各地要牢固树立和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 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申报项目必须围绕国家重点区域开展,体现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并由省级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项目申报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可行,要与其他项目规划衔接,避免项目交叉重复,明确地方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的渠道和额度。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包括: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项目;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功能不突出,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不强的项目;生态修复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工程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景观工程建设项目;忽视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自身恢复能力,工程措施人工干预过多的项目;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等。
   (三)2021年3月24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申报文件应附实施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平面规划图等(含全部电子文档)。
   (四)各省择优选择一个工程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超过申报项目数量或逾期申报的项目均视为无效项目。中央财政支持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每个项目中央财政奖补不超过2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渠道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完善省级政府统筹、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职能界限,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要求,统筹考虑自然地理单元的完整性、生态系统的关联性、自然生态要素的综合性,对相互关联的各类自然生态要素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现山上山下同治、地上地下同治、流域上下游同治。
   (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要强化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合理测算工程项目预算,科学设定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绩效目标,加大投入力度,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同时,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过度修复和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开展工作。各地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态势和疫情防控需要,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采取灵活、适当方式,开展项目编制、进选、上报等工作。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基本情况
        (一)总体概况。介绍项目拟实施区域的地理位置、面积、所在流域或自然地理单元名称、生态系统状况和服务功能、自然地理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地质和自然资源状况、生态质量状况、土地利用现状、社会经济状况和项目涉及的相关规划等。
        (二)问题识别与诊断。根据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部署,按照最大程度保护生态安全、构建生态屏障的要求,从生态格局优化、生态连通性、重要生态系统退化破损、生态系统胁迫等方面,结合本地的参照生态系统,主要从生态系统质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空间格局、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稳定性等方面,说明区域生态系统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分析成因,明确生态保护修复对象。
        (三)前期工作情况。“十三五”期间本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其中:纳入山水林田湖草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的省份需介绍试点组织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区域、项目进展、资金投入情况、修复效果、绩效自评情况、问题与经验等,未纳入试点的省份重点介绍自主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和修复效果。
        (四)必要性、重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阐述工程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说明实施区域是否属于关乎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生态安全屏障核心区域或重点区域,是否具有突出生态环境战略意义,项目实施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的关系等。论证项目实施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以及技术和政策的可行性,说明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包括拟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利益相关者协调、资金投入渠道、额度及落实等情况。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针对实施区域生态系统特点,说明项目实施的总体思路。
        (二)基本原则。阐述工程项目实施的基本原则。
        (三)主要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年度目标、绩效目标三部分。总体目标主要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对象,针对识别出的生态问题,坚持定性和定量描述相结合,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提出全方位、全区域、全过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明确生态系统修复治理总面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促进生态减灾协同增效。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的,要对每个子项目的总体目标进行描述。年度目标主要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按年度说明工程项目和各子项目的年度目标。绩效目标主要依据项目总体目标合理设定,确定项目预期实现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并根据项目年度目标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对能够量化的绩效指标应设定量化指标,对包含多个子项目的,需列出每个子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实施范围及期限。阐述实施区域所在的流域、山体山脉等相对完整自然地理单元名称、地理坐标、实地范围以及区域面积、周边关系等;阐述实施区域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土壤、自然资源状况、环境质量状况、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要素状况及其主要特征;说明实施区域内主要生态系统类型,构成生态系统的动植物群落特征。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实施内容与进度安排。
        1.实施内容。统筹考虑自然地理单元完整性、生态系统的关联性、自然生态要素的综合性,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要素开展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2.技术路线。主要包括生态修复治理的技术路线、技术手段和方法、工程布局、主要工程量、工程拟解决的生态问题等。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经多领域专家充分论证,要达到可研设计的水平,突出生态效益,技术、经济可行。涉及占用土地等权属问题,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确权用地和拆迁安置等利益相关者问题,要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书。
        3.进度安排.按年度说明项目、子项目工作内容安排和实施进度。
        (六)工程布局与时序安排。
        1.工程子项目布局。主要阐述各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内,工程子项目类型、数量、发布、生态保护修复面积以及建设内容。列表说明子项目清单,明确项目类型、生态保护修复面积、工程量等。工程布局应体现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
        2.时序安排。主要阐述各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内工程子项目的时序安排,说明生态保护修复单元或子项目的工程期限和起止时间,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工程量、投资计划等。

        三、工程概算与资金渠道
        按照实事求是、节约集约、科学合理的原则,测算工程项目总预算和各子项目预算,明确测算依据、计算标准等,并列表说明各子项目简要工程内容和资金预算;说明工程估(概)算参照的国家和行业相关定额标准,子项目估(概)算采用的办法,工程施工费、监理费、其他费用以及不可预见费等费用构成;明确工程项目总预算和子项目预算的筹措方案、资金来源渠道和规模、分年度资金预算,包括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安排、社会资本投入等资金来源渠道和金额,明确项目预算支出明细和分年度资金安排等,其中:地方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等资金的来源情况需附相关说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要明确项目具体组织和实施的责任单位和部门,从组织领导、政策保障、技术保障、管理机制、资金筹集、成效评估、监督检查、后期管护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从中期考核、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方面说明项目各阶段考核验收的条件和内容。

        五、项目效益分析
        分析评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预期成效,全面分析对工程项目预期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

        六、其他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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