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黔能源科技〔2021〕3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细化节能评审及验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煤矿建设手续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审查及验收为:
(一)节能审查是指贵州省能源局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依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对贵州省能源局核准或备案的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及输油管网和输气管网等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即可。
(二)节能验收是指贵州省能源局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在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节能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 贵州省能源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贵州省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验收第三方服务机构,首批优选5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并及时进行增补,第三方机构数量原则上保持5家。被淘汰的第三方机构从淘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作为第三方节能评审及验收机构。
第四条 开展节能评审及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经营范围含矿井、选煤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事业单位依据编办核定的业务职能职责含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服务。
(二)在贵州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近3年来从事的咨询业务方面无违法违规现象、诚信良好。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能够组织项目节能评审及节能验收工作。
(五)具有能源管理、机电、电气等能源相关专业的专家,且专家为贵州省能源局能源科技行业专家库中的人员。
(六)应至少具备下列资质或业绩之一:一是具有煤炭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甲级资质或资信证书,近3年编制过能源行业节能报告并通过评审;二是承担过政府部门委托的节能报告评审服务;三是近3年来参与省能源行业节能验收有关规定的编制。
(七)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做到实时跟踪服务。
第五条 贵州省能源局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贵州省能源局收到项目节能审查或验收申请后,从当年入选的5家第三方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节能评审及验收机构,并向被抽中的机构出具正式委托评审函或验收函,同时移交项目相关资料。委托评审及验收费用参照《贵州省省级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建〔2012〕523号)进行核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由省能源局按标准支付。承担节能评审及验收任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企业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委托评审函或验收函及相关资料后,根据项目类型及专业领域,选择对应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或验收,并出具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2/3专家应从省级能源行业节能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或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节能工作十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到中级职称),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评审及验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等。评审或验收专家不得选取与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节能报告编制单位有厉害关系的专家参与评审或验收。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可参照《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建〔2017〕3号)进行支付评审或验收专家费用。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保证项目评审或验收质量,并对评审意见或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靠性负责。对提供不实或虚假评审或验收的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评审及验收资格,同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贵州)”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贵州省能源局要加强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节能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省能源局的监督,按要求完成节能评审或节能验收工作。
第十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应在收到委托评审函2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提交评审意见;应在收到委托验收函2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提交验收意见。第三方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审意见或节能验收意见的,第一次提醒催办;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节能报告编制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或节能验收。
第十二条 贵州省能源局定期组织专家或通过节能验收对节能评审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估,对评审过程进行检查;随机抽取节能验收意见进行评估和检查,并接受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审及验收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审及验收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审及验收工作,不断提高评审及验收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